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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法操司想傳媒
2004年8月間,前新黨立委馮滬祥,被控在家性侵菲律賓籍女看護。該案經過12年的纏訟,經過6次更審,終於在2016年10月6日判決確定。馮滬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4個月。
而當時,馮滬祥的友人、3名女兒、女兒友人為幫其脫罪,在法庭上做出不實的陳述,也因偽證罪,於2017年5月1日,受士林地方法院判決,認定上述5人於法庭上的陳述,構成偽證罪,馮滬祥的3名女兒,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,因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》減刑為5月,緩刑5年,需繳款給公庫20萬元。其中一名友人,受判有期徒刑1年,減刑為6個月。
究竟在法庭上,證人說謊需不需要負責呢?而在本案例中,馮滬祥的3名女兒因偽證最低個人信貸利率罪被判刑10個月,是輕還是重呢?就讓《法操》帶您詳細了解,與此案有關的法律規定吧!
在法庭上說謊,可能會被關7年!
依我國刑法168條,在執行法院「審判」時,或於檢察官「偵查」時,「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」對於與「案情」有「重要關係」的事項,經過具結後,仍為虛偽陳述,可以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所以,偽證罪的成立前提,是「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」針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,為虛偽之陳述,才需要負責。而「重要關係」事項,指的是可能會影響偵查或判決的結果之事項。
而具結又是什麼意思呢?我們常在各式美國法庭影集、電影中可以看見,證人在作證時,會將手按在聖經上,並表示會據實陳述。在我國,同樣有這樣的程序,在證人作證前,法官會告知告證人「具結」的「義務」及「偽證的處罰」,讓證人唸證人結文並請證人簽名後,證人才會開始作證,結文如下:
唯有在證人依照法定程序,完成具結,才有構成偽證罪的可能,值得注意的是,若今日,證人未經過具結,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,未經具結的證言或鑑定意見,不得做為證據。
本案,馮滬祥的親友們,在法庭上針對在案發當時「2004年1月23日下午4時45分許之行蹤」的問題,製造了虛構的不在場證明,表示馮滬祥不可能在此時間內犯罪,這就是做出不符合事實的陳述。因此,士林地方法院認定,上述馮滬祥親友所為的行為,足以使檢察官偵查陷於錯誤之虞,且足以影響審判正確性,並產生危害於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,皆構成偽證罪。
「7年以下有期徒刑,僅判10月至1年」,是否輕判?
我國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,為體現大法官釋字446及釋字530號解釋中,人民享有受法院公正、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而制定。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,若從第一審繫屬日起,超過8年,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,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,若認為有侵害被告,受迅速審判之權利,且情節重大,應該給予適當的救濟,應減輕其刑。
本案,從案件係屬到判決確定,歷經了10年,需要這麼長的時間,是因為本案的偽證罪是否成立,還需要視馮滬祥妨害性自主罪是否成立而定,雖然法院在審理偽證罪部分,並未怠惰拖延,但是本案超過八年尚未宣判,也不是被告們所造成的。所以,在本案的情況中,法院認為,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,酌量減輕其刑。
減刑2分之1,什麼是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」?
而又依據我國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相關規定,「赦免」為總統的職權,而本條例的立法理由為「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,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」,除了危害國家社會法益情節重大及堅持作惡,不肯悔改之人外,給予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。
依此條例不得減刑的案件,分為六大類:黑金案件、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、暴力型犯罪、影響社會觀感、民眾對於治安感受度之民生犯罪、恐怖活動、軍法案件。而本案發生於2007年4月24日前,且並非上述六大類案件,因此也符合此條例的減刑要件。
而也許會有民眾疑惑,為什麼要有「赦免法」的規定呢?難道犯罪者不該該對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嗎?,因為罪證確鑿而被判刑者,憑什麼因為總統的特赦,就減輕刑罰呢?事實上,特赦不是我國特別的立法例,除了在君主國家外,美國總統也有特赦的權利。
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(草案)Q&A中提到,「特赦」是希望給予犯罪者改過自新的機會,且根據政府的統計,於民國77年及80年先後辦理2次全國性減刑,根據「監獄受刑人因減刑出獄及再犯入監人數」統計資料顯示,減刑而出獄人犯的再犯率,均遠低於一般受刑期滿出獄或者是假釋出獄之後的再犯率,足證適度辦理全國性減刑具有其正當性,對鼓勵人犯遷悔向上亦有正面之意義。
另外,特赦有時也會是政策上的考量,當監所人滿為患時,也時常會討論到此議題。但,這並不表示,政府在縱放人犯,使社會治安更加動盪不安,因為,該條例已經將特赦對象限縮,若為危害社會治安之重罪,即會被排除於減刑的範圍外,且如上所述,根據統計,經過減刑出獄的人,再犯率遠低於一般受刑期滿出獄或者是假釋出獄者,故在政策上或對於犯罪者教化的成效上,皆有益。
雖然,馮滬祥性侵案最後仍是有罪判決確定,但其親友的行為,的確成為檢察官偵查與法官審判中,對於事實判斷的混淆因素,造成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。這件事,也提醒大家,若日後遇到當證人的情形,經過具結後,就不能說謊囉,否則可視需要負刑事責任的呢!
原文出處:馮滬祥性侵看護 親友包庇作偽證卻輕判!?
通緝犯真的是不定時炸彈,新北市土城一名男子在清水路一段遇上警方酒駕臨檢,因為身上背有3條通緝案,當場心虛掉頭頭跑,警方發現後上前追趕,嫌犯一度倒車企圖逃跑還撞到民眾機車,員警情急之下朝車輛開20多槍,在板橋區把他堵到死巷,成功逮人。
警方:「車。」
黑色轎車看到員警上前,油門一踩,直接逃逸,上演警匪追逐。
半夜街頭,警笛聲大作,不顧用路人安全,在大馬路上加速狂飆,終於在紅燈前面停了下來,這下子跑不掉了,員警趕快繞到他前面。
不管警方開槍喝斥,人就是不下車,還倒退撞擊民眾整合負債機車,地上刮出長長火花,沒多久,就被逮捕。
警方:「趴好。」
無辜被撞的機車,車殼都破了,黑色轎車輪胎上滿是彈孔,為了抓到他真的不容易,6日晚上11點多,土城清水路上被員警發現他心虛想跑,擦撞機車後,還逃逸經過延吉街,警方追到板橋信義路開了20多槍,把人逼到和平路小巷子,才順利逮人。
廣福所副所長江燦修:「警方展開攔截圍捕拒不下車,而且還衝撞員警擦撞員警座車,那警方開槍制止。」
記者vs.杜姓嫌犯沒錢怎麼辦:「知道自己撞到人了嗎,是不是通緝身分怕被抓所以撞警車,對。」
頭低低的坦承犯行,今年59歲的杜姓嫌犯,因為身上背著一條傷害、兩條竊盜通緝案,深怕被關,才會大膽跑給警察追,但犯錯不配合,這下又要吃上妨害公務、公共危險罪嫌,逃跑的代價好大。(民視新聞張晏碩、吳培嘉、陳宥霖新北報導)
本息平均攤還法
每期償還固定的本息總額,但本金與利息所佔比例每期都不同,本金部分逐漸增加、利息部分則逐漸減少。
放款
是金融機構授信業務的其中一種,依期間的長短可分為短期授信、中期授信及長期授信,除此之外也可分為擔保授信及無擔保授信。
股票質借
當手中持有股票又有短期資金週轉的需求,可向銀行提出申請股票質押貸款,經銀行核淮後申請人持「證券存摺」向集保公司辦理質權設定完成後,銀行即可撥款。
信用評分
信用評分為衡量信用申請者違約或逾期風險所計算的一種數值。放款機構利用它對所有申請信用的消費者加以排序,決定信用申請者是否符合資格,及其可貸款金額與適用利率,銀行會依申請者的年資、薪資等等做一個快速篩選,一旦分數不足,即無法申請貸款。
保單借款
保險人有資金需求時,可以用自己的保單來向保險公司質借,只要被保險人投保超過一定期間,保單就有一定的價值準備金,保戶即可提出申請保單質借。
帳戶管理費
銀行為節約成本所訂定,若存戶存款金額未達銀行標準,又沒有辦理銷戶,銀行就會收取帳戶管理費。一般申請貸款而辦理的帳戶,也會收取帳戶管理費。
票貼
憑未到期票據去銀行辦理貼現,但銀行通常會接受的客票必須是公司皆為正常營運的應收票據,此種借款方式即是「調現」、「票貼」。銀行通常僅會給予票款約八成的貸款額度,並需要以客票當作副擔保品,以票到期所回收的票款,來作為還款來源。如急需運用到現金,就可拿還未到期的票據先去銀行做抵押,換取資金靈活運用。
債務協商貸款連帶保證人
按實務上的判例,連帶保證人等同於債務人,民法中未有「連帶保證人」的規定,針對連帶及保證於民法中的相關規範有債編第四節「多數債務人」與第二十四節「保證」兩種定義。
連帶債務(即多數債務人)乃出自於民法§272條: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而保證之意義係出自於民法§739條: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。但保證人尚擁有先訴抗辯權,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以前,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(民法§745)。
由於保證人尚有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保障權益,債權人針對債權保全時需先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,待無效果後,方能對保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,債權回收上需耗費不少時間。故債權人多在契約中將保證人附帶「連帶」二字,使保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,該筆債務成為連帶債務,造成連帶保證人與主借款人負同一債務的狀況,致達成民法§272條之要件。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(民法§273),因此在法律關係上,連帶保證人等同於連帶債務人。
循環型信用瑕疵汽車貸款貸款
貸款依還款方式可分為本息攤還貸款與循環型貸款,本息攤還貸款為核貸後依約定的貸款年限,按期攤還每期償還本金及利息;而循環型貸款則是指銀行核定一個額度,於額度內循環動用的貸款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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